根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藥品廣告需包括以下內容、產品批準文號、藥品使用的注意事項、禁忌癥、藥品廣告的批準文號以及提示消費者使用的忠告用語。
在藥品廣告中,不得含有"根治"、"安全無副作用"、"療效最佳"等絕對化用語;也不得含有"國家級新藥"、"最新技術、最高科學"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合所有癥狀等內容;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此外,藥品廣告不得使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不得以兒童為廣告訴求對象;不得使用"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承諾等內容。
對藥品廣告宣傳,應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宣傳內容不得超出批準適應癥的范圍。
在藥品廣告中,禁止出現讓利銷售、有獎銷售、"***指定產品"、"***專用產品"、以藥品作為禮品或獎品等不確切證明藥品功效與藥品作用無任何關系的內容。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以下藥品不得發布廣告: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2、治療腫瘤、愛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藥品,計劃生育用藥,防疫制品;
3、戒毒藥品及醫療單位配制的制劑。